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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更新时间:2023-12-26 15:51:31作者:橙橘网
朱平晟律师告诉《新民周刊》,在法律层面,强奸罪的定罪主要是这些说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文 | 竹 里
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男方亲属、被告人母亲甄女士在宣判后表示“没有民事赔偿,儿子当庭就提出上诉”。被告方认为,女方在订婚后,收取对方10万元彩礼还要房本加名字,在未达到目的时,遂报警控告男方强奸。
这让笔者想起了发生在2018年的一桩时间跨度5年的案件,河北滦南男子邸某与女子王英(化名)相亲当天,两人发生关系。之后邸某被警方逮捕,因强奸罪获刑3年,如今,邸某已经被改判无罪。
监控画面显示两人遭电梯搂搂抱抱
两起案件都是关于强奸案,相同点在于,两起案件一审判决都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不同点在于,河北滦南的案件,由开始的判决三年,被告人出狱后,又改判无罪;那么,山西大同事件,是否会像河北的案件一样,改判无罪呢?
该案件中间经历了怎样的曲折,原告被告双方有什么说辞,强奸罪又是如何定罪的,难点在哪里?《新民周刊》采访了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平晟律师。
朱平晟律师表示,根据以往案例经验来看,该案件的敏感性在于婚前。原告人与被告人已经订婚,但强奸罪的定罪并非以婚姻为分界的。其次,虽然该案件涉及彩礼、加名字等问题,但这与强奸罪的定罪并无因果关系。
而最新消息显示,官方已经对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等传言,予以辟谣,称为不实信息。并表示公布了审理的相关内容。目前,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我儿子没有强奸她”
“他都瘦了,脸色白得一点血色都没有。”
从儿子涉案被抓到12月25日判决,时隔203天,甄女士第一次看到儿子。甄女士说,儿子和女方订有婚约,而且给了她10万元彩礼,他俩搂搂抱抱进了婚房以后,儿子并没有强奸她。
甄女士和律师沟通得知,案发当天,儿子和女孩在婚房里发生关系后,女孩还洗了澡。“他俩发生关系后,女孩在婚房洗澡后,就跟我儿子要彩礼,要房本加名字,我儿子就跟她说不妥嘛,她就生了气。”
知名律师殷清利向记者证实,11月28日他介入辩护,共提交26份申请、1份撤诉意见,合计3万余字。
双方在中间人见证下写下相关结婚协议
事实情况是否如甄女士所说,男方无罪?据甄女士介绍,今年5月1日,在中间人见证下,27岁儿子和24岁女子举行订婚宴。男方给女孩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双方在订婚前还签署了一份协议。内容如下: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
协议承诺,男女双方结婚一年后,面积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在落款处,甄女士和丈夫还有儿子共同在字据上摁了手印。
双方在订婚前签署了一份订婚收彩礼协议
5月2日,按照当地风俗,女方举行回门宴。当日下午,两位准新人回到婚房发生关系。“女方当天让我儿子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后面迎娶时要给的另外10万元彩礼给她。当时我们没有那么多钱,房本也不在手跟前,她就闹情绪,告我儿子强奸。”
甄女士说,当日准丈母娘找准女婿谈话并录音,要求必须房产证上加名并补上剩下10万元彩礼。订婚第4天,也就是5月4日,女孩向阳高县警方报案称被小伙强暴。
甄女士说:“5月4号,我在县公安局当着民警的面写了保证书,承诺给她加名。5月5号家人拿回来房本,但女方说晚了,说不珍惜她。”5月5日,甄女士的儿子涉嫌强奸被警方从婚房带走立案调查,后被刑拘,6月26日被起诉到阳高县法院,8月24日开庭。
至今,女方及女方家属始终未在媒体上公开发声。
为什么不能改判无罪?
甄女士告诉记者,她对于判决结果十分不满。她认为,今天上午8点半在阳高县法院,从开庭到宣判最多也就40多分钟;而从法官今天上午宣读,总体听下来全部采纳的是女方说法。
“法庭定罪的理由是女方反对婚前性行为,比如说女方问我儿子,我儿子说‘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人家说‘强暴我闺女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当时我儿子就‘嗯’了一句,就说我儿子承认了。”那么,关于强奸罪的定罪,到底要看几个要素?
朱平晟律师告诉《新民周刊》,在法律层面,强奸罪的定罪主要是这些说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如果法院一审结果认定被告人强奸,证明已经掌握了一些证据,比如通过摄像头调取一些证据,根据女方的供词或证据,进行判断。对于强奸案的定罪,有没有暴力、胁迫是重要因素。
而就目前公布的审理结果显示,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此可见,被告人存在暴力胁迫行为,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符合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
至于为什么河北滦南的案件由“判处3年有期徒刑”,最终改判为无罪,朱平晟律师认为,最主要原因是,这一案件被告人并未使用暴力,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双方完全是自愿行为。此外,根据原告人和婚介所的资金往来记录,也侧面印证了存在敲诈的可能性。“更像是女方在敲诈,因此,被告人邸某最终被改判无罪。”
“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太一样。”朱平晟告诉《新民周刊》,目前,类似案件的举证相对困难。对于山西大同这个“订婚强奸案”,目前,男方已经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就要看双方如何举证,是否有新的证据来重新定罪,又或者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法院对此会非常谨慎。
延伸阅读:
"订婚强奸案"更多细节披露:女方曾点火烧窗帘 逃出房间喊"救命"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官网12月25日消息,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就席某某强奸案答记者问。
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回应大众关注问题,图为网页截图
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对席某某以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审判长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
记者:近期网络传播的 “订婚强奸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
审判长: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在网络上被传播为“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强奸案”等。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记者:请解读法律对强奸罪是怎么规定的?
审判长: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属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若干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确系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席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本案中的订婚行为与法定登记结婚行为有什么区别?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见,结婚登记是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的订婚行为属于当地民间习俗,并在订婚时交付彩礼,但订婚不是法定的登记结婚,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
记者:本案给社会大众的启示和教育有哪些?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设。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在交往和恋爱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以夫妻身份评价席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本案告诫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图为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大门口 图/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