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控股子公司药品获美国FDA快速通道资格
2023-12-28
更新时间:2023-12-28 05:02:34作者:橙橘网
中新经纬12月28日电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证券简称:*ST天沃)12月27日盘后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今年4月27日,天沃科技收到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立案。10月2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天沃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控股子公司中机电力在37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实,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至2021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2017年虚增收入9.0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8.72%;虚减利润0.8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91%。2018年虚增收入19.71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5.59%;虚增利润3.2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值的162.52%。2019年虚增收入23.9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2.17%;虚增利润3.53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9.88%。2020年虚减收入13.7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7.85%;虚减利润2.6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55%。2021年虚减收入8.82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2.95%;虚减利润1.08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2.61%。
证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王佐、司文培、俞铮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年至2020年,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圭)、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征舜电气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江苏昌烜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上电日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3 家天沃科技关联方与中机电力存在大量直接资金往来,或者通过上海海圭、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新能源项目供应商进行间接资金往来。
其中,2017年上半年往来金额8.0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2.42%,2017年全年往来金额56.01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206.51%。2018年上半年往来金额96.7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56.69%,2018年全年往来金额195.5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515.02%。2019年上半年往来金额14.4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00%,2019年全年往来金额16.25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44.29%。2020年全年往来金额8.43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3.66%。
上述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且无商业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天沃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对天沃科技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6.55亿元。
证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林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其他关联交易
2021年,天沃科技的关联方上海立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立昕)与济源泰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阳德才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仁布县协信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汝阳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夏邑县风控能源有限公司签署《意向收购协议》,同时与前述公司及中机电力签署《债务偿还协议》。协议约定,上海立昕支付的收购“诚意金”将直接偿还相关项目公司对中机电力的应付款。上海立昕实际支付“诚意金”8.31亿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3.21%,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45.92%。天沃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证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司文培、俞铮庆、王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5月,天沃科技非公开发行1.47亿股,募集资金10.71亿元。2019年8月,天沃科技将1.6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筹资金为玉门鑫能光热第一电力有限公司运营建设所提供的借款。天沃科技未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条规定及时披露上述1.6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也未在《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证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林钢、王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天沃科技未及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4月27日,天沃科技披露了《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公告及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直至2023年6月28日,天沃科技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认为,天沃科技未在2022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易晓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真义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一、对天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对王佐、林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司文培、俞铮庆、王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易晓荣、彭真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回溯天沃科技公告显示,司文培为公司原董事长,俞铮庆为公司原总经理,王煜为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王佐为公司原副总经理,林钢为公司原副董事长。
今年2月,易晓荣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彭真义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
公开资料显示,天沃科技主营业务是石油化工、煤化工、化工、有色金属等领域压力容器、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主要产品是各种材质及规格的换热器、分离器、反应釜、储罐、塔器、过滤器、蒸发器等。
Wind截图
企业经营方面,天沃科技近年来业绩持续承压,2018年至2022年,公司净利连亏5年。2023年前三季度,天沃科技实现营业收入28.89亿元,同比增加1.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1亿元,同比减少154.19%。
二级市场上,天沃科技12月27日收涨2.13%报3.84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