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买卖是否有风险?

更新时间:2023-12-28 16:38:05作者:橙橘网

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买卖是否有风险?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网友咨询:

  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买卖是否有风险?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购房是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周期长,在等待交付的过程中可能发生房屋因业主的债务被查封等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双方也常常因房款、定金等问题产生纠纷。房产证要先办理到拆迁户名下,再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其中隐藏许多风险,一旦拆迁户出现一房多卖或拒不从拆迁办办理原始产权登记的情形,买受人处于十分被动地位。

  律师补充:

  农村拆迁安置房并不同于原宅基地上自建房,作为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其实质上已经脱离了原先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与宅基地的紧密联系。在民法意思自治的领域,抛开政府固定年限内不得转让的政策限制,其本质上应当可以作为普通商品上市交易,只要加强对农村拆迁安置房的市场管理,是能够为被征地农民带来更加积极的利益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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