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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1
更新时间:2024-01-01 00:06:28作者:橙橘网
平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平征公告〔2023〕22号
2023年12月15日,平原县2023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平原县第1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N﹝2023﹞115号)批准征收土地5.9414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地块3范围:北三环路以南、笃马河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西任铺村、平原县三唐乡姚屯村。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平原县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 10个工作日后 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平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平征公告〔2023〕23号
2023年12月15日,平原县2023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平原县第1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N﹝2023﹞116号)批准征收土地30.6653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平尹公路以北、东三环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仁和社区张茂吴村。
涉及国有单位:平原县良种繁育场。
地块2范围:平尹公路以北、东三环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仁和社区张茂吴村。
地块3范围:平尹公路以北、东三环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仁和社区张茂吴村。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平原县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 10个工作日后 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2023年12月15日,平原县2023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平原县第1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N﹝2023﹞122号)批准征收土地10.6758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平恩公路以北、国道105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恩城镇大北关村和西于村。
地块2范围:明西街以北、北任社区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龙门街道光明社区北任村。
地块3范围:平安大街以南、东三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仁和社区大宋村和西赵村。
地块4范围:幸福大道以西、北外环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幸福社区潘庄村。
地块5范围:幸福大道以西、北外环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幸福社区潘庄村。
地块6范围:三义街以北、复兴北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仁和社区小宋村。
地块7范围:北二环以北、信谊制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幸福社区西任铺村和前任铺村。
地块8范围:文昌小学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龙门街道南城社区南街村和糖坊张村。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平原县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 10个工作日后 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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