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一员工名下263套房产!居委会称代表公司,买房还能这样玩?

更新时间:2023-11-03 14:56:59作者:橙橘网

国企一员工名下263套房产!居委会称代表公司,买房还能这样玩?

近日,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羊街道办事处发布的关于组建某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中,发现某位业主名下包含263个不动产单元,而该员工是四川某国企的工作人员,该事件在全网了引发热议。而理清该员工名下263个不动产单元的合法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纠纷,则需要从相关不动产单元的所有权归属、性质、用途等方面综合分析。



对于国企而言,特别是早些年间,对其员工进行福利性分房的情况并不少见,但相关房产往往是住宅,且房屋的产权归属于单位。但据相关报道,该事件涉及的263个不动产单元并非居民楼,而是两栋办公大厦,且该国企的员工表示相关房产是公司所有,并非该员工个人所有。

前述言论目前并没有得到相关证实,但是基于此,该事件产生的原因可能有三:

第一、263个不动产单元确为公司财产,不动产登记于公司名下,该员工只是代表公司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事宜;

第二、263个不动产单元虽为公司所有,但不动产登记于该员工名下,该员工实际为公司代持相关房产;

第三、263个不动产单元确实为该员工财产,登记于该员工名下,由该员工占有使用,但产生的收益可能归属于该员工个人也可能归属于公司。

在前述三种原因中,第一种情况的操作可以是合法合理的,263套房产确为该公司财产,名义和实质仍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该员工仅是作为该公司代表处理业主大会的筹备事宜;

而第二种和第三种操作产生的原因都可能涉及到相应的违法情形:

在第二种情况中,基于一般以企业名义购置房产和以个人名义购置房产所需缴纳的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且国企购置房产一般都要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个人购置商业房产往往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等,会出现员工帮助公司代持房产的情形;

而第三种情况是相关房产直接就登记于该员工名下,除了前述原因外,如果出现相关房产的经营收益等直接归属于个人,则涉及到直接转移国有资产。

因此,后两种情况往往会与逃避税收、逃避审批监管、逃避债务、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相关联。

当然,相关违法行为也需要在相关事实依据充分后再行认定,而如果确有违法行为,根据严重程度,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不仅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有可能因转移国有资产等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在实践中,被大众知悉的类似事件并不算多,因为对于以上的三种情况,尤其是后两种情况,都可能在员工、公司、第三人之间产生相应的纠纷。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便员工和公司之间仅是代理关系,但代理的权限、内容、对外效力、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他业主权利的影响等,都可能影响小区内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在后两种情况中,因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对抗效力,如果相关房产登记于员工名下,在法律意义上该员工就具有相关房产的所有权,对外即是相关房产的所有权人。

因此,暂且不论该员工是否为代持,相关房产收益的归属等问题,都可能会出现员工将房产出卖于不知情的第三人取得收益,也可能与知情的第三人恶意串通买卖房产损害国有资产,或者公司本就是为了逃避债务等将相关房产转移至员工名下等情况,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属争议、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综上,聚焦到该事件中,虽然部分主体进行了回应,但是回应内容并不完善,因此,该事件背后的缘由、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主体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还需要根据真实、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不管是国企还是私企、领导人员还是普通员工,对于相关资产的处理都应合法合规,这不仅是对公司、个人的负责,也是对相关第三人、公众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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