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东莞清溪镇安居房入住政策

更新时间:2023-12-16 18:10:41作者:橙橘网

2023东莞清溪镇安居房入住政策

  (一)住房使用

  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共有产权住房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若维修资金代持机构已缴纳,则无需承购人缴纳),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承购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转让、赠与住房。

  2、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

  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二)产权转让

  承购人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执行普通商品住房的限售政策。承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达到限售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承购人可按双方协商自愿原则转让给政府指定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对象基本条件的人员。

  (三)产权抵押

  共有产权住房除承购人购买时申请贷款需办理抵押登记外,承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抵押登记及居住权。

  (四)产权继承

  承购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按双方协商自愿原则转让给政府指定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购人。

  (五)完全产权获得

  承购人取得不动产证书满5年(以不动产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可以一次性购买代持机构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在取得不动产证书满5年后的一年内购买剩余产权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或原购房价格的最低价一次性购买,同时可根据有关人才、住房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优惠,具体优惠政策再另行规定;若未一年内购买,届时则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如国家、省、市调整有关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情况,再结合我镇实际需要调整相关产权处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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