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的房屋与征收方当初许诺的房屋不相符合,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4-03-14 17:16:59作者:佚名

置换的房屋与征收方当初许诺的房屋不相符合,怎么办?

被征收人遇到置换房屋与当初征收方许诺的内容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办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征收拆迁,通常有两种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和置换补偿。

其中,会有部分被征收人选择置换补偿。

置换补偿是指根据各地方政策不同,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或者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产权置换,其置换标准至少是1:1的置换比例。

从这样的比例来看,被征收人应该只是换了个地方住,而不应该有过大的损失。

但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在合理范围内,征收方一般也会同意被征收人提出的置换比例要求。

其比例有可能是1:1;1:2甚至更高的比例置换,这当然会让被征收人满心欢喜。

等达成一致协议后,征收方便会动员被征收人搬迁了。

从上述的逻辑来看,并没有什么毛病。

但在现实中却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很多被征收人拿到置换的房屋后发现:置换的房屋的质量不过关,房屋有漏水、裂痕等情况;置换房屋的位置与当初拆迁方许诺的位置不一样,一般置换的房屋位置会较远,交通不便等;置换的房屋面积与拆迁方许诺的面积严重“缩水”……这一系列的现象都存在于现下的征收拆迁中,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利益。

那被征收人遇到置换房屋与当初征收方许诺的内容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办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一、如果遇到上述情况,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民法典》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台同义务或者履行台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追讨违约责任毕竟是后期的救济措施。

要防范于未然,必须要在订立合同时进行严格的合同约定。

这主要是因为征收方在和被征收人约定时,常常是口头许诺;或者就算是写在合同内容里,其内容也写得过于笼统和模糊……这就是我们常常在征收拆迁中看到的“空白合同”。

签订“空白合同”,给征收方违约的空间非常大,这就会直接导致最后置换的房屋与当初协商时的房屋产生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的是:一定不要签订“空白协议”。

约定补偿方式及内容时,一定要是白纸黑字的合同书,且合同内容要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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