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是不是意味着诉讼失败了?

更新时间:2024-04-03 20:02:26作者:未知

羁押期是不是意味着诉讼失败了?

一、羁押期是不是意味着诉讼失败了?

不是。羁押又称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羁押对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所以,羁押不是认定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羁押期间指的是什么期间?

羁押期间指的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我们国家所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以两个月时间为限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中150条所作出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羁押期限,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过程当中存在着逃跑或者是其他的的现象,所以必须要对其进行人身自由限制。对此方便于相关工作人员来进行案件的调查活动,可以尽快侦破案件。羁押期间指的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侦查羁押期间的规定是以两个月时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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