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终止条件有哪些
2024-04-11
更新时间:2024-04-11 17:05:27作者:佚名
一、劳动合同法临时工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临时工的概念,实践中,将临时工视为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否缴纳社保
非全日制用工要单位交社会保险。
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风险怎么防范
1、签订书面协议,严格工作时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首先应证明双方之间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而劳动合同无疑是确定用工性质的最佳证明。书面合同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有助于用人企业防范风险。因此虽然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而明确关系,维护企业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内容上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劳动条件等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2、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可有效分散工伤赔偿风险,并且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并不高,因此,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可有效防范对外承担工伤赔付或人身损害赔付的风险。
3、加强用工管理除了以上两方面风险防范措施外,用人企业还应做好用工管理,如做好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考勤管理工作,做好关于劳务提供者工作时间的信息记录,用以作证其非全日制用工性质;或避免出现要求非全日制劳动者“加班”等致使其工作时间超过或变相超过法定时限情形。
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临时工的说法和规定,在实际中临时工就是非全日制用工,跟全日制合同工最大的不同在于是以小时计算工时和报酬的,同样属于劳动用工的一种,有最长工时限制的规定,同样要缴纳社会保险,签订正规合法的用工合同,此时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