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关于扒窃的司法解释界定)

更新时间:2024-04-12 17:18:41作者:佚名

扒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关于扒窃的司法解释界定)

一、扒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怎样认定为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如果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和他人随身携带财务的盗窃,那么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扒窃。扒窃他人的财物,只要达到了500元,那么就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具体承担还是要看情况的轻重,以及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通常如果比较严重,数额较大,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和管制等等,如果还有其他情况,可能会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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