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2024-04-12
更新时间:2024-04-12 17:21:34作者:未知
一、什么情况由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举证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就合同法律关系中所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例外规则,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按一般规则,凡当事人主张一定的权利,负担举证责任。但是,当对合同是否履行作为一种待证事实再沿用这种规则,势必加重了合同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证明责任负担上也不尽合乎情理。
同时又由于执行合同的义务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事项等,这些在客观上有条件加以证明。因此,由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被告)负举证责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二、合同的无效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以欺诈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把赝品说成是真迹,把劣质品说成是优等品等),或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有义务以行为或语言告知产品的瑕疵却不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胁迫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有实施压力的胁迫行为,如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之行为;胁迫行为须是非法的;有胁迫的故意;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因恐惧而订立了合同。
2、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
当事人以行为虚假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证明的要件事实是: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
4、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就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或者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等事实负举证责任
比如证明对方通过订立合同,从事诈骗、行贿受贿等触犯刑律的行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汇、套汇等违反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情形。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正式签订合同以后,都需要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来履行自己的业务,如果因为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纠纷,而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来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