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吗?
2024-04-13
更新时间:2024-04-13 20:09:07作者:佚名
一、民事调解流程包括什么?
民事调解程序如下: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事调解工作原则如下:
(1)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院调解开始,调解进行中,调解结束是民事调解的主要流程。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来说,被告是公民的,可以去被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的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样,去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去被告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