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2024-04-15
更新时间:2024-04-15 23:25:38作者:未知
休产假期间恰逢劳动合同期满,这种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此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女职工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由此来看,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因劳动者正在休产假,所以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哺乳期结束。
劳动者在休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那么事业单位要通知劳动者续签合同的,而且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不需要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到哺乳期结束,也就是孩子1周岁;
所以该公司不能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终止劳动合同,并且社会保险应该继续为缴纳,生育保险是可以报销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的来说,产假基本上是每个女员工都会遇到的问题,是否取消产假,这问题并没有规定。因为产假是我国的法律规定,是用来保护我国妇女权益的规定,如果刚签了劳动合同,被休产假,可以到当地的法律机构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