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法条规定有哪些? 风险转移包括几种方法

更新时间:2024-04-18 20:01:31作者:未知

风险转移法条规定有哪些? 风险转移包括几种方法

一、风险转移法条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 【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是属于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体是指原由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在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二、风险转移动产交付规则是怎么样的?

1.直接交付至买方,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2.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包括卖方代办托运,交付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由买方承担。

3.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之后的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4.买卖在途标的物——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合同生效之前标的物已毁损灭失的,出卖人承担。

5.一方违约在先——违约方承担。

①出卖人交货不合格买受人拒收→出卖人承担;②买受人违约不领取→买方承担。

特殊风险问题

特殊合同风险问题——归所有权人

1.借用、租赁、保管、质押合同:归所有权人

2.试用买卖:试用期间,归卖方;试用期满明示不购买,归卖方

综合上面所说的,风险转移就是以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把风险转移给另一方,就是属于卖方把风险转给买方,这种行为是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一般在进行约定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如果存在不公平的条款,那么是可以拒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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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法条规定有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进行交付的,那么买受人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而对于约定了交付的地点,买受人进行违反约定的,那么也是需要由买受人来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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