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情况单位不能裁人,单位裁人应该怎么办
2024-04-19
更新时间:2024-04-19 17:15:13作者:未知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有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从性质上,违约损害赔偿实际上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款是对违约损害赔偿规则最集中的体现和规定。从体系上来看,它首先以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损害赔偿的可能范围或者说合同利益的总体构成,接着就损害作了基本的类型划分—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确立了赔偿范围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预见规则,从而最终确定受害人真正获得赔偿的数额。
完全赔偿原则和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共同构成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是一种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补救方式,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