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提存而终止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19 20:19:47作者:佚名

合同因提存而终止的规定是什么?

一、合同因提存而终止的规定是什么?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提存的主体包括哪些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提存部门。

1、提存人,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他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因为提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需要提存人在提存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一般情况下,提存人为债务人,但是,得为清偿的第三人也可作为提存人。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2条规定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

2、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提存受领人一般为债权人或其代理人。

3、提存机关,是指国家设立的接收提存物而为保管的机关。按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法典》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因提存而终止。

合同是可以提存的,如果满足法定的提存条件,债务人是可以将合同进行提存的,并且需要通知债务人。合同如果因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可能发生终止的,然后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会消灭,此时我们是需要注意相关的民事合同的终止以及解除的规定的,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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