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2024-04-19
更新时间:2024-04-19 23:05:38作者:未知
(一)泄露的信息种类多样化
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从公民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扩展到公民的手机通讯录、银行账号和密码、出行记录等。如肖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肖某通过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将其掌握的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二)个人信息涉及面广
根据案例分析,被泄漏的公民个人信息涵盖面较广,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经统计,公安机关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括通话记录、手机定位信息、短信息记录、电话机主资料、企业老板、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等。
(三)与下游犯罪结合密切
纯粹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于社会一般公众而言,并无太高的利用价值。而大量存在的故意泄漏、出售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往往存在不法的目的。
除此之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敲诈勒索、绑架、抢劫、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以及与盗窃、信用卡诈骗等财产犯罪同样存在较为密切的结合。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中心的犯罪产业链甚至逐渐开始成型。
清华大学教师因购买房产的交易信息被泄漏遭遇电信诈骗1700万案等诸多案例都说明了即使被害人是具有较高智力水平、受教育程度者仍然难以避免受害。
(四)社会应对消极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中,被害人往往并不特定,犯罪嫌疑人一般也并非针对某特定人实施犯罪,这与传统犯罪中的点对点犯罪存在巨大区别。
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该种特性,使得被害人对自己的信息泄露等情形后知后觉,往往在遭受下游犯罪的侵害后才知道自己的权利信息已经被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即使公民在接到诈骗电话或者敲诈勒索的电话后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以及被非法利用,往往也只会挂断电话、庆幸自己此次未上当受骗了事,很少由公民会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该违法犯罪行为。
除了公民的后知后觉以及维权意识较低之外,执法者的执法意识不足也是该种犯罪现象中的显著性特征。从实际办理案件的情况来看,公安法制部门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必须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基础信息方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该类案件不予审核立案。
(五)犯罪成本低,收益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呈蔓延趋势以至于形成黑色产业链,利益的驱动在其中影响巨大。
针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而言,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渠道较简单(如勾结相关单位内部人员,俗称“内鬼”),且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只需要轻点鼠标,然后保存到自己的存储设备中即可。而由于数量非常庞大,导致获利极丰。
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而言,除为应对诉讼等情形之外,行为人往往利用该信息实施非法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一旦得手,犯罪数额往往较大,其犯罪所花费的成本几乎与之相比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比较常见的,随着国家立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断完善,也进一步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涉及到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途径来进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