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2024-04-19
更新时间:2024-04-19 23:09:43作者:佚名
一、一般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1、要约人并未承诺期限或者是要约人并未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被要约人并没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还未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但是要约是可以撤回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要约失效的情况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三、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的话只要满足条件的话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还未将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话,是可以随时撤回的。并且要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当事人如果签订了要约的话,应该尽快的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便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