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履行期限的债务和定期合同时间由谁来约定?
2024-04-25
更新时间:2024-04-25 23:18:54作者:未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相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而对于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附期限合同尚未到期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是否继续有效,主要在于合同当事人的死亡是否可以克服合同的履行,原因在于合同上的财产性权益是可以成为继承标的的,只要合同当事人存在继承人,合同就不会因为一方的死亡而无法履行。因为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
也就是说,在合同当事人死亡之日,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已经为其继承人所继承,不会发生合同缺少当事人的情形,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因此,只要死亡的合同当事人还存在继承人,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综上所述,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不会对当事人一方死亡之后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个时候一般都会结束合同,虽然合同当事人死亡后,其因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可由其继承人一并继承,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不能直接认定合同可继续履行,法律认定可适用不可抗力原则,免除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