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法中要约和承诺)
2024-05-08
更新时间:2024-05-08 23:07:21作者:未知
一、要约邀请包括哪些形式?
要约邀请包括:
1、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和宣传;
2、拍卖、招标公告;
3、商品价目表;
4、招股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
5、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其他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口头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吗?
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的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1、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
2、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口头要约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口头要约一般有两种情况:
1、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同时在场进行面对面交谈;
2、要约人与受要约人通过电话等媒介进行口头交谈。
口头要约的传达没有时间间隔,要约一经作出就能立马为受要约人所了解。因此,口头要约的特点是要约的作出与到达具有同时性,即要约一经作出,即视为到达。因此要约作出时间即为要约的生效时间。但这并不是说对口头要约采取发信主义,而是要约作出时间与到达时间一致的结果,与我国关于到达主义的立法模式并不相悖。
要约邀请是期望别人能对自己发出订立合同要约的行为,要约不仅仅是停留在书面上的合同,也可以口头要约,口头要约要比书面的合同要约要便捷,通过电话口头交谈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