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法中要约和承诺)
2024-05-08
更新时间:2024-05-08 23:07:52作者:佚名
一、一般被骗签了合同如何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和向公安机关报案。被骗签的合同,不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也属于民法上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签的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可以公安机关报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行使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类:
对于无效保险合同,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和部分无效的保险合同。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按照无效的原因进行划分,无效保险合同可分为如下几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如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从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方面来说,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是合同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而导致无效的保险合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险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⑧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果保险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原则上应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合同一方用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从而进行签订的合同,或者是合同主体不合格以及客体不合法等。如果投保风险是不合法的话,那么该保险合同也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