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身份犯指的是何种公职人员?

更新时间:2024-05-21 23:05:39作者:未知

不纯正身份犯指的是何种公职人员?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0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这时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成了加重刑罚的身份,称为加减身份。

根据《刑法》规定: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非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例如,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如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能成立叛逃罪。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这种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例如,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换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从重处罚的根据。这种特殊身份,也可以称为加减的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我国的工作人员的犯罪是要被严厉的打击的,国家的公职人员应当是作为人民的榜样的,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情形一定是要严厉的惩罚的,此时我们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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