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连云港房屋征收补偿将有新变化

更新时间:2024-03-16 03:47:26作者:橙橘网

【征求意见】连云港房屋征收补偿将有新变化

刚刚

市住建局发布公告

《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据消息人士透露

我市计划修订此《办法》


资料图片

本报小编在梳理信息时发现,该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和认定以及处理、征收评估、征收补偿与奖励以及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包括了很多市民关心的问题。

01

征收范围确定后的禁止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事项: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续建虽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应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02

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的认定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农村集体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的认定、有合法手续的公房已出售给职工个人,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房屋的认定,在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的认定, 超过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认定,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的认定,都进行了详细说明。

同时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03

征收补偿与奖励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该稿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的计算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征求意见稿还制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奖励政策,包括签约奖励、搬迁奖励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并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4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港城新世界3号楼市住建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222006。

2.通过电话反馈:0518-8158918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30888449@qq.com。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连云港住建局

本文标签: 公房  建房  住建局  补助费  连云港  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