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附加费5日再下调!元旦出行成本下降飞去哪儿
2023-12-02
更新时间:2023-11-22 16:02:56作者:橙橘网
今年以来,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延续、优化、完善了一大批税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为帮助我省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省财政厅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的体例,对2023年以来国家及我省新出台的政策、阶段性有效政策及2019年以来长期有效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编写形成了《吉林省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
其中,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