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证监会就私募基金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更新时间:2023-12-09 00:08:02作者:橙橘网

发挥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证监会就私募基金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易妍君 广州报道

12月8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悉,此版征求意见稿是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进行修订而形成 。

中国证监会表示,为全面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要求,需要对《私募办法》进行细化、修订和完善,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私募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 同时,为平稳过渡,监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

其中,“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

回溯来看,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部门规章《私募办法》,按照适度监管理念,统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则,明确了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私募办法》发布施行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

截至2023年10月,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超过1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1万亿元。

证监会指出,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持续性要求、登记备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

当下,为全面落实《私募条例》要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监管部门又对《私募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全方位规范私募基金行业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内容有几大亮点:

一是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例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等。

二是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细化分类监管。包括对单一投资者私募基金、单一标的私募基金等特殊产品形态,明确了差异化的条件和监管要求。

三是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不仅细化了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还设定了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

四是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比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要求,规定适当性义务、风险揭示等内容,落实客户尽调、资料保存等反洗钱要求。

五是明确投资运作要求。包括对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级、分级安排和私募股权基金封闭运作等基本要求。

六是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包括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标准和禁止性行为。

七是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如明确私募基金常态化清算退出安排,同时对私募基金出现特殊情况下的退出安排作出规定,细化受托机构的范围和职责,为私募基金市场化退出提供依据。

八是加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私募办法》还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监管要求,完善了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并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

据悉,为平稳过渡,监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