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发布4则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22 00:08:47作者:橙橘网

宛城区发布4则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宛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WCQ202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公共利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WCQ2023--01

二、征收目的

为实施公共利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红泥湾镇白营村十一组部分区域村(以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显示的四至及面积为准)。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五、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据实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进行补偿。如征收土地时补偿标准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属乡(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乡(镇、街道)代表宛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补偿安置相关事宜,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0377-63508956。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20日

宛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WCQ2023-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公共利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WCQ2023-04

二、征收目的

为实施公共利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红泥湾镇大陈坡村部分区域(以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显示的四至及面积为准)。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五、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据实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进行补偿。如征收土地时补偿标准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属乡(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乡(镇、街道)代表宛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补偿安置相关事宜,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0377-63508956。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20日

宛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WCQ2023-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公共利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WCQ2023-05

二、征收目的

为实施公共利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红泥湾镇大陈坡村部分区域(以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显示的四至及面积为准)。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五、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据实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进行补偿。如征收土地时补偿标准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属乡(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乡(镇、街道)代表宛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补偿安置相关事宜,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0377-63508956。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20日

宛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公共利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阳市城市建设(宛城区)项目2023-10

二、征收目的

为实施公共利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溧河乡王堂村(以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显示的四至及面积为准)。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五、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据实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进行补偿。如征收土地时补偿标准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属乡(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乡(镇、街道)代表宛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补偿安置相关事宜,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0377-63508956。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20日

来源:宛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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