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滨海湾新区约1.3亿挂牌1宗商服用地 不设最高限价
2024-01-03
更新时间:2024-01-03 16:37:24作者:橙橘网
中新经纬1月3日电 据四川证监局网站3日消息,四川屹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屹豪基金)、内江市国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内江国鑫股权)、四川译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四川译信)被出具警示函。
屹豪基金:未按规定收集资产证明等
四川证监局网站截图,下同。
四川证监局指出,经查,屹豪基金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在2021年1月8日以后主要从事融资中介服务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二是未按规定收集个别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材料。
四川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适当性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屹豪基金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内江国鑫股权: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等
四川证监局指出,经查,内江国鑫股权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严格按照基金章程约定从事投后管理活动,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情形;二是管理的1只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是基金投资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
四川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内江国鑫股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川译信:向其他私募产品输送利益
四川证监局指出,经查,四川译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产品存在通过高买低卖债券的方式,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川证监局认定,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译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