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可申请兑付!南京这里,房票安置细则公布!
2024-02-24
更新时间:2024-02-24 01:31:51作者:橙橘网
南京又一区,发布房票安置新政!
2月21日,浦口区发布关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浦口区将设立房源超市、允许房票购买商品房,并给予一定优惠和奖励,大力拓宽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不同群众的安置需求。
细则重点:
①、支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
②、可享市场价优惠。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商品房或者存量安置房的,享受优于市场购房的价格优惠。存量安置房价格参考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③、房票余额可申请兑付。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兑付。
④、持房票购房可享奖励。被征收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兑付购买商品房或者存量安置房的,按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第四个月至第七个月内兑付的, 按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的8%一次性给予奖励。
房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对符合本市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
⑤、房源供应。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房源供应能力,拥有一定存量的现房房源,或者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期房房源。
存量安置房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提供,应为未被分配使用的现房。
⑥、本细则有效期自2024年至2026年。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安置房处置协议但尚未完成资金兑付的被征收人,可参照本细则适用。
原文如下:
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目的依据】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房票定义】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浦口区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的凭证。
【基本原则】第三条房票结算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结算的,按照本细则给予奖励支持。未选择房票结算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
【适用范围】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
(一)本细则施行后启动实施的浦口区国有土地征收或者搬迁项目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二)本细则实施后启动实施的浦口区集体土地征收或者搬迁项目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房票面额】第五条房票根据征收项目类型,分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和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
前者房票面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后者房票面额按照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和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评估价格确定。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票面面值。
【形式要件】第六条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并由征收实施主体加盖公章。
【房票出具】第七条房票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统一印制,征收实施主体根据需求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领房票。
【使用规则】第八条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或者套现。
【房源供应】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房源供应能力,拥有一定存量的现房房源,或者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期房房源。
存量安置房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提供,应为未被分配使用的现房。
【房价优惠】第十条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商品房或者存量安置房的,享受优于市场购房的价格优惠。存量安置房价格参考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票有效期】第十一条 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者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房票持有期间征收补偿款或者实得处置资金不计利息。
【操作程序】第十二条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主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票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移交责任主体,领取交房单。
(三)被征收人凭交房单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领取房票。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及相关证件资料,到房源超市与售房企业(售房人)办理购房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结算,征收实施主体应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交易要件】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由被征收人、开发企业或安置房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房票兑付】第十四条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兑付。征收实施主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支持奖励】第十五条被征收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兑付购买商品房或者存量安置房的,按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第四个月至第七个月内兑付的, 按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的8%一次性给予奖励。
房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对符合本市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
【奖励申请】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征收人持备案后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购房奖励资金。
【资金保障】第十七条房票购房奖励资金纳入项目成本。
【工作机制】第十八条本区建立房票结算工作考核检查机制,全面推广使用房票结算,将惠民落到实处。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细则。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文件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承担。
【有效期】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4年 x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安置房处置协议但尚未完成资金兑付的被征收人,可参照本细则适用。
2023年3月,南京市建委牵头印发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为全市推行房票安置政策提纲挈领。
目前,不止浦口,南京已有多区发布了房票安置新政细则,部分行政区的政策重点,锐评君做了梳理。
栖 霞
今年2月7日,南京栖霞区政府发布两大涉及房票安置的征收意见稿通知,重点如下:
使用范围——
在房源超市选购房源,购买的房源类型为征收安置房、商品房。在满足居住需求的基础上,被征收人也可以持房票购买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
用于房票安置的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请,经审核后统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楼盘不得参与房票安置。
使用者——
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
使用期限和奖励——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
余额提现——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超过90%比例的,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提取现金;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能兑付现金,并应当按照原补偿安置方式执行。
优惠支持政策——
①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源的房票安置
在房票有效期内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使用部分的1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奖励。
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购买本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②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的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栖霞区孟北、栖霞区百水、雨花台区绿洲片区市级安置房的,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区安置房的,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购买本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购买本市其他区房源的,按照相应区有关政策执行。
雨 花
去年12月,雨花发布关于印发《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细则》的通知。
申请条件——
经区住房建设部门确认符合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申购条件及申购面积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房票安置。
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房票单价。
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奖励、补助费用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使用规则——
房票供被征收人在安置房源超市购房。
被征收人房票购买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商业房产之前需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交既有住房相关材料。
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应充分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使用超过90%比例的,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提取现金。
有效期——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不能兑付现金,并应当按照原补偿安置方式执行。
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政策有效期——
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
房源超市政策细则——
① 上架房源要求严苛,无延期交付风险;普通商品房须达到现房或准现房的交付标准;未发生过突出群访或有效投诉;列入“保交楼”项目的房源必须是现房;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同意购房款分期付款及优惠的相关约定。
②房源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进入超市的商品房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在房源进入房源超市前,区住房建设部门对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予以价格指导。
③支持群众跨区、跨平台选择房源,努力保障被征收人在房源超市中选择到合适房源。
江 宁
去年4月,江宁区出台了《南京市江宁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试行)》。
使用范围——
被征收人可在江宁区范围内购买江宁区房源超市房源或江宁区商品房用于安置。
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为房票基本金额及购房奖励之和。
有效期——
房票有效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明确并公告,原则上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持房票未购买或超过期限未购房的,不再适用房票安置政策,执行原定安置方式。
房票使用人——
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其中被征收人持房票为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的,需提供经公证有效的具结书。
房票不得转让、赠与和抵押。
优惠支持政策——
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源超市空置安置房的,再给予被征收人房票基本金额5%的购房奖励;
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江宁区商品住宅的,可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房票基本金额5%的购房奖励。
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源超市空置安置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基本金额10%的购房奖励。同时,可根据项目情况,额外再给予不超过房票基本金额10%的购房奖励;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江宁区商品住宅的,可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房票基本金额5%的购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