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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13 15:36:13作者:佚名
1、垃圾回收设施分类过于简单,给人们分类扔垃圾带来不方便。现在街道上随处可见垃圾桶,大多分为两类: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也有的划分为三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垃圾。不管是怎样的分类,普遍存在着除了图案基本按照国标执行外,在颜色上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的问题。而如今随着城市化的加剧,垃圾成分趋于复杂,可回收的垃圾种类也趋于复杂。一般而言,城市垃圾中可回收物主要有:废纸、玻璃、塑料、金属、织物等。如果分类过于简单,垃圾桶上仅有一个可回收的标识,很难引导人们去完全分清垃圾可回收的种类,会给人们对垃圾的分类带来麻烦。
2、居民垃圾分类知识比较缺乏,也是制约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因素之一。垃圾分类投放需要两方面的因素配合,一方面需要有完善而细致的垃圾回收设施,另一方面需要居民有全面的分类知识,这样才能做到一一对应,真正实现垃圾完全分类回收。很多人只知道一些简单的可回收的垃圾,比如易拉罐、矿泉水瓶等,但是还有很多垃圾应该归于哪一类并不知道,这样便会形成有意识和无意识地乱丢,使分类形同虚设。这样带来的结果就是没有真正做到分类扔垃圾。有调查数据表明:由于没有找到这样的垃圾分类箱,无法分类投放的比例占76.28%,由此可以看出居民的垃圾分类知识是相当不全面的,这是影响垃圾分类投放效果不好的主要因素。
3、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法规不健全,导致垃圾分类投放行为不具很强的约束力。政策法规上的约束力是和居民个人意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将合理的垃圾分类投放制度写进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里,将会使垃圾投放制度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个人分类投放的意识也会增强。国内居民的分类投放意识差,不仅仅是道德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等制度上的问题。目前,国家先后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但是大部分涉及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偏重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方面,而极少涉及垃圾的分类回收。国家也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两者都是从垃圾处理方式角度考虑的,用于给地方各级市政、环保部门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但没有上升到法规上的层次,不能给予垃圾分类行为以法律约束。由此可见,国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立法工作尚不完善,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公民具体相关责任和义务。所以,居民在投放垃圾的时候就会缺乏约束力,而仅仅靠个人意识和道德水平,这样无法保证完全做到对垃圾分类回收。
4、垃圾回收处理还没能实现全面产业化,无法推动整个垃圾分类回收的发展。从垃圾投放到垃圾输送、分类,再到垃圾资源化输出,只有形成一个产业链,才能大大提高垃圾分类回收程度。垃圾处理不能永远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只有政企分开,将垃圾处理形成一种产业化链条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目前,只有城市环卫部门在管理垃圾,他们主要负责将垃圾从社区运送到垃圾处理站。在此过程中,并没有注重垃圾的资源化,垃圾分类回收的程度并不高。另外,现在一些中小城市存在很多靠捡垃圾或收购废品为生的人群,在某种程度上为垃圾资源化作出了贡献。但是,这些只是分散在各个角落,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其贡献能力有限。
5、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目前垃圾分类回收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是从20世纪80年代逐渐形成的,垃圾分类回收是在政府主导下由环卫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负责。这种体制缺少群众的参与,很难实现大范围的统一行动,也制约了垃圾产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