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烈士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分别是多久
2024-03-16
更新时间:2024-03-16 23:04:19作者:佚名
一、著作权侵权追加第三人为被告可以吗?
著作权侵权案件不一定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告,在著作权侵权等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二、著作权侵权要件有哪些?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着《著权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权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
2、须为《著权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单独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权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著权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一定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著权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著作权侵权纠纷被法院受理之后,作为被告的被侵权人,可以在限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为被告的请求。法院收到此类请求之后,若是发现被追加的被告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就有可能会同意被告提出的追加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