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轮流抚养细则有哪些(夫妻离婚轮流抚养细则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29 17:15:32作者:佚名

夫妻离婚轮流抚养细则有哪些(夫妻离婚轮流抚养细则有哪些规定)

一、夫妻离婚轮流抚养细则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另行起诉。

二、轮流抚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此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

2、原夫妻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期限、交接的方式、入托入学、抚养费的承担等,均要作出合理详尽的安排;

3、原夫妻双方都必须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如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等。

轮流抚养打破传统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出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的方式,其好处如下:

1、可以充分发挥男女双方各自养育孩子的长处,相对地使子女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和生理上健康成长,有利于孩子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健康发展;

2、父母轮流抚养,可以满足夫妻双方都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愿望,降低离婚后父或母因未得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直接抚养权而造成情感上的巨大落差,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3、从抚养费和探望权上来说,轮流抚养可使父母双方在照顾抚养小孩的同时就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了,至于教育费、医疗费等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去传统由一方抚养时双方总是因为抚养费问题而诉诸法院的麻烦,探望权亦是如此。

任何事物都是有利有弊的,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则不建议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

1、子女太小,甚至两周岁以下,此种情况下还是妈妈亲自抚育为好;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因职业特点,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如长期出差、加班等;

4、一方离婚后,因居住暂时困难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的或是居无定所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学的学校较远,无便利的交通,轮流抚育确实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赌等,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除此之外,子女的户口、姓氏等问题也需要原夫妻双方在轮流抚养方式中协商解决。

由于轮流抚养将定期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带来一些影响,因此,轮流抚养不能过于频繁,时间间隔不易太短,否则将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离婚孩子可以轮流抚养。如果只能起诉监护权,则需要取得父母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一般来说,监护权是为了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当然,会征求大一点的孩子的意见,或者把两岁以下的孩子奖励给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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