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吗?

更新时间:2024-04-12 17:26:51作者:佚名

一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吗?

一、一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吗?

可以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遇到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的,可采取如下方法应对:

第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

第二,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第三,必要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如果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发律师函、寻求社会舆论监督如媒体曝光等方式。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适用于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存在一方待遇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有两种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分别是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不存在继续履行的情况,合同中的债务标的不适用于继续履行。合同中债务的性质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这些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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