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抵消条件有哪些(关于合同抵消条件有哪些要求)

更新时间:2024-04-19 23:11:24作者:佚名

关于合同抵消条件有哪些(关于合同抵消条件有哪些要求)

1、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2、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

a、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

b、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合同是可以进行抵消的,但是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之下才可以进行相互抵消,一定是双方都合意才能做出的行为,其次还需要满足双方的债务都已经到期了,并且互相为债务债权人,且债的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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