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适格能不能当庭变更被告?
2024-04-24
更新时间:2024-04-24 23:24:27作者:未知
一、法院执行回转的程序是什么?
(1)本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
(2)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
原执行依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非诉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发生变更,撤销或变更后的法律文书就可作为执行回转立案的执行依据,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负有回转义务,当其未按执行回转裁定自动履行回转义务时,权利人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立案执行,用新执行案号,应将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列为申请执行人。
(3)当事人对执行回转裁定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
(4)执行回转适用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也应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行,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由当事人申请就是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被动地决定执行回转;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主动决定执行回转。
(4)执行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
三、执行回转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执行回转的基础是基于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应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
2、执行回转的起因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不再具体执行力。
3、新的法律文书使取得财产的人丧失合法依据。
4、执行机关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责令取得财产的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及孳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一些情况是执行回转不能,如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被原债权人消耗的情况。
执行回转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不会轻易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回转的案例比较少见,在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以后,除非有正当理由启动再审程序,否则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不会被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