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红古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规定(最新)

更新时间:2023-12-12 11:33:17作者:橙橘网

兰州市红古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规定(最新)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限制燃放区域

  红古区全域(包括窑街街道、矿区街道、海石湾镇、华龙街道、红古镇、花庄镇、平安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制燃放时间

  在本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十五共计八天,每天从上午七时至晚上二十四时的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天可以延长至正月初一的凌晨二时,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三、禁止燃放场所

  1、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场所及重点企业。

  2、车站、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3、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公园、林地、绿地、苗圃及海石湾滨河路沿线重点防火区域范围内。

  5、红古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法律责任

  1、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发现其继续违反本条例的,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8日红古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来源:兰州公安红古分局(https://mp.weixin.qq.com/s/9-pwbwT5E8WFfjuEEZaLyA)

  拓展: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配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炮竹的原始目的是迎神与驱逐鬼怪,烟花是以视觉效果为主的艺术品。后来以其强烈的喜庆色彩发展为辞旧迎新的象征符号。烧烟花炮竹可以创造出喜庆热闹的气氛,是节日的一种娱乐活动,可以给人们带来欢愉和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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