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被判赔京东10亿元!

更新时间:2023-12-30 10:40:13作者:橙橘网

阿里被判赔京东10亿元!

备受外界关注的京东诉阿里“二选一”垄断案又有了新进展,据京东黑板报消息,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京东胜诉并获赔10亿元。

对此,阿里巴巴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回应表示:已获悉此消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一审胜诉

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京东指出,此次判决不仅是京东反抗“二选一”垄断行为的一次公正裁决,更是以法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标志性时刻,也将是中国反垄断法治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京东称,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二选一”等垄断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品牌、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削弱了市场发展的创新和活力。从2017年京东为反抗“二选一”垄断发起的诉讼,到2023年京东采销打破“超级主播价格垄断”的行业潜规则,京东始终为品牌和商家谋发展、为消费者争低价。

京东表示:“此次判决极大地鼓舞了京东始终坚守正道成功的商业信仰,我们将以更坚定的信心投身到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去。”

一度陷入法院管辖权之争

2015年,京东贸易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以下合称京东)起诉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以下合称天猫),称其要求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东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简称“二选一”行为)。京东向法院提出的诉求包括:确认三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令三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亿元等。

案件一度陷入法院管辖权之争。天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审法院并非本案被告(天猫)住所地人民法院,亦非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北京高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京东主张天猫的“二选一”行为,虽然是针对网络平台上开店经营的各品牌商家,但是基于网络平台特性,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不限于被告(天猫)住所地或被告直接行为地。这种“二选一”行为将对该相关市场内的自由竞争产生影响,当然涵盖了一审法院管辖的北京市。同时,京东亦主张天猫不仅在北京地区实际实施了被控的“二选一”行为,而且上述行为的后果也已经及于北京地区,从而进一步证明北京地区属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这项管辖权裁定,天猫表示不服并上诉至最高院。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天猫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最高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北京高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最高院只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根据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回应,最高院认为,天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协议系在杭州签署,同时天猫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前述战略合作协议系在北京签订,因此北京高级人民院认定北京市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天猫称本案应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天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曾对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据央视新闻消息,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在扎实开展前期工作基础上,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商家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阿里巴巴集团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经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监管持续整治

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联合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指出,我国平台经济总体态势向好。但在快速发展中风险与隐患也逐渐累积,危害不容忽视,依法规范刻不容缓。强迫实施“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掐尖并购”、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市场、实施“大数据杀熟”、漠视“假冒伪劣”、“信息泄露”以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等问题必须严肃整治。

2022年1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20条具体举措,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意见》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2022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规划提出,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完善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分析框架。加强源头治理、过程治理,完善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市场准入与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衔接机制,落实平台企业并购行为依法申报义务,防止“掐尖式并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协同,统筹运用电子商务法、广告法、价格法等,依法查处“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责编:万健祎校对:彭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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