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热点问题,官方最新解答!

更新时间:2023-12-25 07:47:43作者:橙橘网

公积金热点问题,官方最新解答!

12月23日,在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广播中心FM103.3新闻综合广播《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节目中,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围绕住房公积金热点进行解读。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区域购买:

①商品房(含共有产权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同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②存量房(即二手房) ;

③房改房;

④自建房均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公建房、商住两用房均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我市还针对商业贷款转公积金或组合贷款、异地贷款等情况予以公积金贷款支持。

公积金现行贷款年利率是多少?

答:

目前首套贷款年利率为1-5年2.6%,6-30年3.1%;

二套贷款年利率为1-5年3.025%,6-30年3.575%。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公积金贷款怎样认定是第几套住房?

答: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在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含与他人共有)确定,两个借款人之间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按照持有套数较多的家庭房屋数量确定住房套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应为借款人家庭持有的首套住房或二套住房,三套住房不予贷款。

“住房公积金提取”

商业贷款办理完成后,如何办理商贷按月提取?

答:

职工持商贷合同办理首次提取后,持身份证、公积金卡、商贷合同等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营业大厅或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

如果该笔商贷合同已多次(2次及以上)提取的,须与上次提取日间隔满12个月可申请商贷按月提取。

目前,职工在本市办理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信、平安、招商、浦发、民生和大连银行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可选择按月提取方式。

我已办理了商业贷款,本人公积金比较多,每年提取一次之后仍有余额,在贷款没有偿还完之前,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吗?

答:

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职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部分或全部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须先办理还款,然后持住房公积金卡(密码)、有效身份证、商业贷款合同、已还款证明和中心通过央行征信系统查询该笔提前还款的结果提取公积金。一年只能办理一次。

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

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子女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密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学费及住宿费收据。

职工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可否提取公积金?

答:

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密码)、医院的诊断书和该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失业人员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依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托管职工,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非托管职工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销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维权”

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应该怎样维权?

答:

首先职工应及时将单位违法行为投诉到住房公积金执法部门,避免久拖增加案件处理难度。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投诉;二是单位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实名投诉,并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可以通过现场、电话、网上、信函等方式,向违法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投诉,由稽查大队依法受理。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直按固定金额交有问题吗?

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若职工工资每年都有变化,单位按固定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存在问题的。

信源:大连晚报、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广播中心、新闻大连